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時代通商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全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春錦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31,731 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台幣
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