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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時代通商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全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春錦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31,73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台幣   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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