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
代理人 林春彬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聖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
萬6,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