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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 萬6,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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