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錦梅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一)被告應返還原告
如原證二所示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發票日為民國
106 年12月4 日、支票號碼為FD0000000 之支票
正本1 紙,
備位
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及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因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返還之支票面額亦為350,000 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