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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梅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一)被告應返還原告 如原證二所示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發票日為民國 106 年12月4 日、支票號碼為FD0000000 之支票正本1 紙,備位 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因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返還之支票面額亦為350,000 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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