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國光客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麒麟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大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津
被 告 蘇謙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鎮通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養維修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