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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養維修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國光客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麟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大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津 被   告 蘇謙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鎮通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養維修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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