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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徐淙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騰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 6,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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