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炎
被 告 暐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暐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萬5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