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2號
原 告 仟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美崙
被 告 國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國聯土地開發有
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即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3870 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