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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皇爵工程有限公司、 蔡毓玲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9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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