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簡秀惠
被 告 王亮棕
被 告 元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洪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亮棕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9,18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