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簡秀惠 被   告 王亮棕 被   告 元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洪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亮棕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9,18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