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郭榮智
被 告 陳玉樓
黃特良即弘順交通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09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