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許峻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
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及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7,739 元
,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惟原告請求之工資86,990元
(含被告積欠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年終獎金60,749元,均具
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775 元(1,55
0 元÷2 =775 元),本件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775 元(計算式
:1,550 元-775 元=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