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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李瑞美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信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 元。 二、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   字第124 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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