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福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