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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大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債務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5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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