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成家地產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確認自民國107 年11月9
日起至訴外人郭晁彰即郭建成離職之日止,被告應
按月支付予訴
外人郭晁彰即郭建成每月之薪資債權存在,本應以原告主張訴外
人郭晁彰即郭建成受雇於被告
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
提起
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然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
金為新臺幣(下同)62,613元,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勝訴可獲得
之客觀利益至多僅有62,613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6
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