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家地產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確認自民國107 年11月9 日起至訴外人郭晁彰即郭建成離職之日止,被告應月支付予訴 外人郭晁彰即郭建成每月之薪資債權存在,本應以原告主張訴外 人郭晁彰即郭建成受雇於被告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然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 金為新臺幣(下同)62,613元,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勝訴可獲得 之客觀利益至多僅有62,61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6 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