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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永豐林建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征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昶昝裝璜工程有限公 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61,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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