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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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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值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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