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超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偉亮
被 告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52 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25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
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