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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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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超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亮 被   告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5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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