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笙峰傢俱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