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華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育成
被 告 立多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彤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