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先前因
聲請本件之
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但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9,4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