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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28號 原   告 世久廣告資材行 法定代理人 蔡丞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騰設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6,43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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