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28號
原 告 世久廣告資材行
法定
代理人 蔡丞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雲騰設計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6,433 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