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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50號 原   告 世久廣告資材行 法定代理人 蔡丞邕 被   告 僑屋美術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賢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 第993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23元, 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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