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鈦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辰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