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57號 原   告 宏崗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願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7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