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57號
原 告 宏崗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瑞元
上列原告與
被告願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
聲請對
債務人即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79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