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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琮達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被   告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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