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琮達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順發
被 告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5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