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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3,538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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