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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文 被   告 南昌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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