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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99號 原   告 謝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塑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44號),業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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