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16號
原 告 高雄碼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修綾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曾國華律師
洪仲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7,4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