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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45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欣瑞藥品有限公司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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