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乃吉國際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4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