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1號
原 告 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皇爵工程有限公司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4,57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