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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17號 原   告 呂東山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阿杜有限公司、慶富造船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惟上開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55,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應補繳 新台幣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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