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17號
原 告 呂東山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阿杜有限公司、慶富造船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惟上開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55,5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台
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應補繳
新台幣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