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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19號 原   告 陳志遠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航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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