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19號
原 告 陳志遠
訴訟
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航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