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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54號 原   告 鍾依融 被   告 林兆誼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翔貞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305 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29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 萬29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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