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54號
原 告 鍾依融
被 告 林兆誼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陳翔貞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305 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 萬129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 萬29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