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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81號 原   告 林展毅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法扶律師 被   告 悅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7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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