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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98號 原   告 七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順徠 被   告 大目鮪商務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大目鮪商務旅店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 ,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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