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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37號 原   告 陳格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東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8,982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其中請求給付 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合計45,100元部分,依上開條文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裁判費500 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 6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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