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37號
原 告 陳格
訴訟
代理人 陳怡欣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東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8,982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其中請求給付
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合計45,100元部分,依
上開條文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裁判費500 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
6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