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64號
原 告 葉景閎
被 告 盛發貨櫃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秋菊
被 告 趙明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