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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訴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訴字第11號 原   告 呂佰恩即百順冷凍食品行       百順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佰恩 住同上 被   告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巷14 法定代理人 郭子維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關瑞坤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呂佰恩即百順食品行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肆 拾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百順食品有限公司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伍佰叁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元為原 告呂佰恩即百順食品行供擔保;以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伍佰叁拾 陸元為百順食品有限公司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依被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呂佰恩即百順冷凍食品行(下稱百順食 品行)前與被告為食材買賣,被告因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4 張,金額共619,540 元作為貨款,然屆期提示竟不獲付 款;又原告百順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百順公司)同出售食材 予被告,貨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536 元,然被告 僅給付45,000元,尚積欠855,536 元未付,故百順食品行爰 依票據;百順公司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百順食品行619,540 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 付百順公司855,536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上開請求沒有意見,確實有欠款,但是 目前沒有還款之能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退票理由單、百順公司出貨單、應受明細檢要表在卷可 佐,應認定。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 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原告百順食品行依據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共619,540 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亦規定明確。是被告既尚未給付原告買賣價 金(貨款),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855, 536 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提示日 │ ├───┼───────┼───────┼─────┼───────┤ │ 1 │106 年3 月2日 │161,742元 │PG0000000 │106 年3 月2 日│ ├───┼───────┼───────┼─────┼───────┤ │ 2 │106 年3 月2日 │152,000元 │PG0000000 │106年3月2日 │ ├───┼───────┼───────┼─────┼───────┤ │ 3 │106年3月16日 │152,000元 │PG0000000 │106年3月16日 │ ├───┼───────┼───────┼─────┼───────┤ │ 4 │106年4月2日 │153,798元 │PG0000000 │106年4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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