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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 原   告 鍾依融 被   告 林兆誼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翔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就利益償還請求權等爭點尚 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7 月18日 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