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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勞再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再小字第1號 再 審 原 告  蔡政璜 再 審 被 告  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秀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108 年度雄 勞小字第3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00元【計算式:(30 ,000元×3 個月)+(1,800 元×3 個月)=95,400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