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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勞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蔡俊傑 被   告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且原告本件非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適用,故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