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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00元【計 算式:(30,000元×3 個月)+(1,800 元×3 個月)=9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