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壽保險
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00元【計
算式:(30,000元×3 個月)+(1,800 元×3 個月)=95,4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