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廖謹嫺
訴訟
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
被 告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5 元,
嗣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裁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50 元,而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25 元
,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3日送達原告
訴訟代理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