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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勞簡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陳建成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銨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水源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