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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勞簡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陳建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銨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371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