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陳建成
訴訟
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銨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371 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