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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勞簡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簡麗勳 被   告 萬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1,765 元之裁判費,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自行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0,000 元,事實理由欄則記載財產損失30萬元、 財產損失3 萬元,足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30 元。且原告請求之內容均為賠償,包括解約賠償 、補償性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失賠償,非得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減免裁判費之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 76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