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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司小調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相 對 人 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區○○路 ○○○ 號,此有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兩造 間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 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